富士康诉讼保全查封记者财产考验中国记协作为
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佑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报道指出,富士康工厂存在“一般操作工必须连续工作12小时,不得说话”、“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等非法用工现象。
富士康方面对报道表示不满,于7月3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诉状称依据《民法通则》的第101条和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该诉状将《第一财经日报》采写上述报道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一名编委翁宝列为被告,而未直接起诉报社。
该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财经日报》停止刊发对其名誉侵权的报道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被告补偿富士康方面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翁宝和王佑因此分别被要求赔偿1000万元和2000万元给原告。
《第一财经日报》8月21还通过公函向富士康公司的做法表示谴责。“针对贵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二人个人财产的做法,本报表示强烈谴责。我们相信贵公司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
我以为,富士康事件实际上给中国记协出了个考试题,这一事件在考验着它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该如何作为?
据报载,富士康2004年曾卷入类似事件当中。
2004年5月,富士康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供一千万元担保金,诉请对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进行“假扣押”。2004年11月,台湾记者协会介入此事并要求富士康在半个月内撤回申请,否则将不排除寻求国际记者协会协助、集结全球新闻同业进行示威抗议。
2004年12月16日,台湾记者协会发起万人联署活动,并通过国际记协等团体发函给包括戴尔、新力公司、诺基亚、惠普等富士康的代工客户,提醒国际知名品牌慎选OEM厂商,不要下单给漠视人权、打压新闻自由的企业。
受此影响,2004年12月20日富士康最终以“为减轻假扣押事件对社会造成的纷扰”为由撤回诉讼请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佩服台湾记者协会做出的有实质内容、有针对性的维权行为。同时也希望中国记协尽快研究,尽快出手,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协会的牵头、协调、态度,“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的相关报社的呼吁就很容易成为一句空话。
事实上,对于所有新闻界同行来说,第一财经两记者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记者职务行为有可能带来的个人遭遇查封财产很容易被一些所谓财大气粗的公司效仿,记者如果人人自危、有所忌惮就无法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他们的公民知情权的信息采集和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从报道看,台湾相似事件跨度长达半年,直到台湾记者协会介入此事后一个月才使富士康最终撤诉。因此,我还建议中国记协维护记者权益宜疾行,漫长观望的前车之鉴应该避免。作为全国记者的娘家,这实际上也是道记协的必答题和抢答题。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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